建房知识

1、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处宅基地应独立存在,相邻宅基地不得合建。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以永定河为界,河东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河西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建房,严禁超宅基地范围建房,宅基地上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并需符合相关法律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禁止以出租房屋为目的翻建二层及以上房屋,各街乡镇要加强宅基地上建房风貌管控,村庄内建筑风貌应相互协调。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宅基地范围内挖掘地下空间。

4、河东地区严格依照绿隔地区有关文件要求,原则上不再批准在宅基地上建房。对于河西地区,原则上住房困难家庭或原有宅基地上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家庭,允许其在宅基地上建房。住房困难家庭指因多年未批宅基地造成家庭实际居住人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下且不存在房屋出租情况的家庭。应由街乡镇指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宅基地上房屋安全进行鉴定或评定。申请人应严格履行宅基地上建房审批流程,在宅基地范围内原址建房。

5、宅基地上建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携带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的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四邻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报所在街乡镇,待取得同意并出具建房批复后,方可在宅基地上建房。

6、宅基地上建房应严格按照建房批复进行,可自行施工,也可选择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接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

7、施工过程中,要遵守国家和本市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有关要求,便于消防取水和消防车辆通行。

8、村民对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村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街乡镇和村委会要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管和服务,督促落实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措施。

9、房屋建成后,街乡镇要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对房屋位置、面积、层数、高度以及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和备案登记,对于不合格的房屋,责令有关人员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且符合违法建设标准的纳入乡村违法建设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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