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知识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法典》第36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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